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3-2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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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小竹前瞻:《细则》规定,互联互通存托凭证是指基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的互联互通机制,符合条件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存托凭证(简称“中国存托凭证”)和符合条件的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存托凭证(简称“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人、结算参与人、从事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内证券公司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等主体参与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相关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业务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工作部署,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并自2022年3月25日起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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