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0-10-20
发文字号:
证监会 司法部 公告〔2010〕34 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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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号公告】《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小竹前瞻: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查验内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查验内容、基金管理公司修改章程的查验内容等方面对具体工作进行规范。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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