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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转板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转板公司)申请向本所创业板转板上市(以下简称转板上市),应按本指引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并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转板公司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指引附件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转板上市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本所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转板公司、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转板公司不适用,应作出书面说明。补充文件和相关说明也应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转板公司应确保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已存档。
对于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转板公司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转板公司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中需要由转板公司律师鉴证的文件,转板公司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转板公司应根据本所对申请文件的问询提供补充材料。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并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八条转板公司向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的申请文件应采用标准“.doc”“.docx”或“.pdf”格式文件,按幅面为209毫米×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进行排版,并应采用合适的字体、字号、行距,易于投资者阅读。
申请文件的正文文字应为宋体小四,1.5倍行距。一级标题应为黑体三号,二级标题应为黑体四号,三级标题应为黑体小四字号,且各级标题应分别采用一致的段落间距。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文档应根据各级标题建立文档结构图以便于阅读。
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标识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部分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九条未按本指引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本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