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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所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以下简称“服务密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两种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身份认证。
机构投资者可以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身份认证。个人投资者仅可通过服务密码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服务”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向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经过本所身份认证的投资者,在本所网络服务中,可以作为经过实名认证的用户参与相关业务。
第二章 服务密码
第四条本所在网站(网址:http://www.szse.cn)、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或者其他相关系统开设“深交所密码服务专区”,为持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提供服务密码的申请、修改、挂失等服务。
第五条投资者申请服务密码,应当先在“深交所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激活服务密码。
投资者在“深交所密码服务专区”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果注册成功,系统将返回一个校验号码。校验号码的有效期为七日。
投资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激活服务密码的,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在密码激活服务功能下填报校验号码。服务密码可以在提交五分钟后成功激活。
第六条投资者遗忘服务密码的,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在密码挂失服务功能下申报挂失,五分钟后原服务密码正式注销,注销后投资者方可重新申领服务密码。
第七条拥有多个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申请服务密码,应当按不同账户分别申请服务密码。
第八条投资者申请、修改、挂失服务密码,本所不收取手续费。
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报送的激活密码数据量不计入计收交易单元管理年费申报量的范围。
第三章 数字证书
第九条数字证书是指由深圳证券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签发的电子身份凭证。
第十条机构投资者可以向本所认证中心申请数字证书的新办、更新、解锁等相关业务。
机构投资者可以按照本所认证中心网站(网址:http://ca.szse.cn)载明的《深圳证券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说明》申请数字证书的新办、更新、解锁等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数字证书的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服务密码和数字证书。服务密码和数字证书作为投资者在本所网络服务业务中的身份证明,使用该服务密码和数字证书在网络服务业务中的操作行为均代表投资者自己的行为,由投资者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在服务密码和数字证书的申请、挂失、修改、更新、注销等业务期间,投资者不得通过该服务密码和数字证书使用本所网络服务,否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本所会员应当妥善保管密码激活、挂失的申报记录和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的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非本所所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服务相关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本所采取相应措施等原因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指引自2016年5月9日起实施。本所2014年9月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深证上〔2014〕3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