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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交易参与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新版交易终端将与新一代交易系统同步试运行,为规范新版交易终端使用和管理,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终端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5月9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交易参与人通过新版交易终端可以进行的证券业务范围,与现有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终端的证券业务范围一致,包括协议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等业务。
二、目前,通过本所现场进行B股竞价交易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经本所允许可以通过新版交易终端在本所现场进行B股竞价交易、B股协议大宗交易等业务。
三、自2016年5月9日起,现有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终端将停止使用。交易参与人应高度重视,及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定,有效管理用户和数字证书,切实做好各项衔接和准备工作,确保相关业务平稳顺利开展。
新版交易终端开通咨询:0755-88668161,88668157,88668095
数字证书申请咨询:0755-23826692,23826313,23826525,23826321
技术支持:0755-25918713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4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终端上进行的证券业务,保障交易终端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所交易终端的管理,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交易终端,是指本所向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提供的,用于证券业务指令申报的非电子化接口网页版报盘系统。
第四条交易参与人可以通过交易终端进行协议大宗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等证券业务。
本所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交易终端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终端进行证券业务的,应当严格遵照本所相关规则的要求提交申报指令,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二章 交易终端申请
第六条交易参与人需要使用交易终端从事上述证券业务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并向本所申请开通交易终端。
第七条交易参与人可以通过申请设立交易终端一级管理员用户并获得相应数字证书的方式开通交易终端。
第八条交易参与人申请设立一级管理员用户,应当在线填写并提交用户新增申请表。
办理途径:登录本所“会员业务专区”,通过“业务办理-交易终端一级管理员-用户新增”栏目办理。
材料完备的,本所将于两个交易日内为交易参与人设立一级管理员用户,并设置相应证券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所为交易参与人设立一级管理员用户后,交易参与人应当申请一级管理员用户数字证书。
第十条一级管理员用户资料发生变更的,交易参与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途径:登录本所“会员业务专区”,通过“业务办理-交易终端一级管理员-用户变更”栏目办理。
材料完备的,本所将于两个交易日内办理。
第十一条一级管理员用户密码遗失的,交易参与人应当及时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办理途径:登录本所“会员业务专区”,通过“业务办理-交易终端一级管理员-密码重置”,在线提交加盖公司公章的申请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材料完备的,本所将于两个交易日内办理。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十二条本所对交易终端用户实行分级管理,交易终端用户分为一级管理员用户、二级管理员用户和交易员用户三级。
第十三条一级管理员用户和二级管理员用户只具有用户管理权限,不具有证券业务指令申报权限。交易员用户具有证券业务指令申报权限。
第十四条一级管理员用户由本所设立,每个交易参与人只有一个一级管理员用户。二级管理员用户、交易员用户由交易参与人自行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立。
第十五条本所负责一级管理员用户权限配置。
根据交易参与人具有的业务资格,一级管理员用户可以为其设立的二级管理员用户和交易员用户配置相应的业务权限。二级管理员用户也可以为其设立的交易员用户配置相应的业务权限。
第十六条交易参与人应当严格管理用户业务权限,确保交易员用户配置的业务权限与其开展的业务范围相适应。
第十七条交易参与人应当妥善保管一级管理员用户密码,避免密码遗失、盗用。使用人员发生变更、离职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码。
第四章 数字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数字证书由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证通”)管理。一级管理员用户设立后,交易参与人可以向深证通申请相应的数字证书。一级管理员用户数字证书可以与二级管理员用户、交易员用户数字证书同时申请。
第十九条一级管理员用户数字证书的申请数量不得超过两个,二级管理员用户、交易员用户数字证书的申请数量由交易参与人根据业务需要合理控制。
会员申请的数字证书总数不得超过其营业部数量,其他交易参与人申请的数字证书总数不得超过其租用的交易单元数量。
第二十条用户在交易终端上进行业务操作和指令申报,应当使用各自对应的数字证书,不同用户之间的数字证书不得混用。
第二十一条交易参与人应当建立数字证书管理台账,及时记录、更新数字证书对应用户的相关信息和用户变动情况,对数字证书进行有效管理。使用人员发生变更、离职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收回,重新分配,并做好记录。通过数字证书申报的证券业务指令,交易参与人应当承认其业务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交易参与人应当在正式使用交易终端前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定,包括管理制度、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机制等,确保在交易终端上进行的证券业务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第二十三条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终端进行证券业务指令申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前端控制的有关要求,有效防范结算风险和技术风险,切实履行交收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所对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终端进行的证券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需要对交易终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交易参与人对交易终端的管理和使用违反本指引或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因发生本所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导致交易终端部分或全部不能正常运行,及本所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自2016年5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