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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证券公司:
为进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备案行为,提高备案工作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适用本通知。
二、证券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业协会对备案材料进行齐备性复核,并在备案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备案材料不齐备的,基金业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证券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证券公司按照要求补正的,基金业协会在备案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证券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期货交易账户。
基金业协会出具备案确认函,不能免除证券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不代表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三、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向协会备案时,除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第六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补充提交投资者信息表,包括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认购份额类型、认购金额等信息。
四、证券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材料,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合规性负责。备案通过并出具备案确认函后,基金业协会可以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复核。
五、基金业协会通过网站对集合计划设立的备案情况进行公示。投资者可以扫描备案确认函二维码或登陆基金业协会网站,对集合计划的设立备案情况进行查询。
六、自2016年4月15日起,新设集合计划备案启用电子版确认函,不再出具纸质版确认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开展备案工作过程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联系人:郑兴 陈三霞 刘亚琼
联系电话:010-66578315、66578317、66578322
电子邮件:qszg@amac.org.cn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B座809室(邮编:100033)
中国基金业协会
2016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