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1-06-11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21〕43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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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至第3号的通知》(上证发〔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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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至第3号的通知》(上证发〔2022〕1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推动科创板上市公司坚守科创定位、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详见附件)。现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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