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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行为,便利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编制,本所制定了《公司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2号—临时报告参考格式》(以下简称《临时报告格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债券已在本所上市挂牌的,发行人可以参考《临时报告格式》拟定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不论《临时报告格式》是否列示,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充分披露。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2号—临时报告参考格式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