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4-01-12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24〕3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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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3年第四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4年第一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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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4年第一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4〕32号)。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优化标的证券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每季度末对标的证券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实施调整。现将2023年第四季度定期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的调整以优先保留现有标的股票为基本原则,对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本所上市A股,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选取新增标的股票,调整后本所标的股票数量为1000只(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本次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的调整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并综合考虑基金类型等因素,调整后本所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数量为179只(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三、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四、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10月13日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3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3〕15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不含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不含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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