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瑞穗证券株式会社:
现对你公司独资设立瑞穗证券(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审核员。
一、请瑞穗集团、你公司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补充更新提供近三年长期信用评级及展望;更新近三年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国际排名情况,补充提供证券经纪业务国际排名情况,说明相关数据来源及权威性。
二、根据申请材料,拟设公司初期以债券业务为主,开拓国内债券的销售和交易;股权方面仅开展承销。请补充说明证券经纪、证券自营是否亦不涉及股权业务。请结合拟设证券公司经营范围,补充说明拟申请各项业务牌照初期、中期具体业务规划。此外,我们关注到,拟设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均不具备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业务经验,请就其胜任能力进行论证。
三、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请根据有关要求,做好拟设证券公司章程、内部治理机制设计等与新《公司法》的衔接。此外,请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完善拟设证券公司高管提名安排,并在公司章程等制度中予以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