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变更主要股东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逐项落实下列问题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审核员。
一、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双方就你公司董事提名权、高管推荐权进行了协议约定,请补充提交相关协议文本。
二、根据申请材料,针对此次受让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托)等8家公司所持国都证券股权事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取得了上级国资主管单位原则同意的预审意见,并由浙江交投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取得其出具的《接收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请浙商证券补充提供上级国资主管单位出具的预审意见(如有)、浙江交投集团董事会决议及议案文本(如有)以及《接收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三、请补充提交重庆信托、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投资)、浙商证券关于此次股份转让董事会决议议案文本,同方创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嘉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议案文本。
四、根据申请材料,本次股权交易的5名出让方股东合计拥有6名董事提名权,其中1名董事(陈海宁)的提名股东前后表述不一致,请你公司解释说明。
五、请国华投资及其上级单位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就本次转让价格的制定依据、且相关转让(含资产评估结果)已履行完备的国资管理程序共同出具说明。
六、申请材料显示,在我会受理本次股权变更申请后,浙商证券应向重庆信托、天津重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嘉鸿盛鑫商贸有限公司和深圳中峻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前两期股权转让款,请浙商证券提供已支付两期款项的付款凭证(如有)。
七、请浙商证券就未来两家证券公司的私募子公司整合计划的合规性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