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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退市信息披露要求,衔接落实本所有关规则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4.1 定期报告披露”“4.2 营业收入扣除”和“4.6 退市风险公司信息披露”等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23年12月2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