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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所修订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0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20〕40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