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2025年1月14日发布并生效)
(中证协发〔2025〕6号)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铁路建设债券继续发挥支持重大铁路项目建设的重要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承销、受托管理中国铁路建设债券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明确的其他承销、受托管理事项,适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则》《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工作底稿目录细则》《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主承销商可以结合自身对发行人行业地位、发行资质与风险特征的判断,合理信赖发行人历史公开披露的信息,采取公开市场查询等方式尽职调查发行人相关情况更新部分。
第四条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发行人实际情况,简化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会计信息、资信情况、募集资金运用安排、增信机制等工作底稿目录。
第五条 公开发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应当聘请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订立受托管理协议,协议的签署可参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并根据中国铁路建设债券的特点,对募集资金用途核查、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等协议事项作适当简化。
第六条 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受托管理人可通过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或其他合理方式履行监督和检查职责。
第七条 发行人出现《证券法》中规定的对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受托管理人在发行人披露临时公告五个交易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第八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