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8-21
发文字号:
证监许可〔2025〕1824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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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注册、核准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批复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审核意见及你们报送的相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0号)、《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经证监会令第227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国信证券向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发行347,731,432股股份、向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发行157,198,746股股份、向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49,635,777股股份、向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2,522,843股股份、向深圳远致富海十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1,642,013股股份、向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1,099,811股股份、向海口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9,483,061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的注册申请。


二、核准国信证券成为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证券)主要股东,核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为万和证券实际控制人。对国信证券通过换股方式依法取得万和证券2,183,877,825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96.0792%)无异议。


三、国信证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申请文件进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万和证券应当切实做好与国信证券的风险隔离,严格规范关联交易,严防利益冲突和输送风险。国信证券应当会同万和证券按照报送我会的初步整合方案确定的方向,在一年内制定并上报具体整合方案,明确时间表,妥善有序推进整合工作。


五、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注册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你们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


六、你们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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