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9-10
发文字号:
证监许可〔2025〕2002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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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注册的批复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51,444,886股股份、向淮安市列邦康泰化工有限公司发行617,667股股份、向黄阳发行7,536,982股股份、向汤振军发行4,598,216股股份、向汤曜铭发行2,299,108股股份、向唐闻伯发行1,609,375股股份、向邓汝腾发行1,609,375股股份、向叶胜利发行977,120股股份、向刘金玉发行739,807股股份、向周莉华发行646,624股股份、向金亮发行459,821股股份、向张新民发行359,235股股份、向彭华军发行287,388股股份、向王洪峰发行215,541股股份、向雷颖发行86,216股股份、向丁四海发行71,847股股份、向刘军明发行43,108股股份、向陈积安发行28,738股股份、向罗斌发行28,738股股份、向殷文新发行21,554股股份、向吴永强发行14,369股股份、向彭彩霞发行7,184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五、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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