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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反馈意见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9日,我会受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文件显示,1)目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士中国),实际控制人为郑跃文和Kieu Hoang(黄凯)。自上市以来,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动的情况。2)本次交易完成后,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26.73%,Grifols S.A.(以下简称基立福)持股26.20%,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25.77%。3)科瑞天诚、莱士中国的股份质押比例较高,且部分股权质押已触发其股份的被动减持。若上市公司股价后续大幅波动,可能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造成风险。请你公司:1)以图表形式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要求穿透到实际控制人层面。2)结合本次交易对科瑞天诚、基立福、莱士中国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比的影响,以及设置三方相近股比的目的和预期效果,补充披露认定交易完成后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仍对上市公司构成共同控制的理由是否充分,及基立福持股对上市公司控制关系可能产生的影响。3)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债务金额、融资用途、质押期限、还款及质押解除计划、被动减持股份情况。4)结合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评估质押风险,补充披露相关各方应对措施,如前述主体被强制平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本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文件显示,1)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以下简称GDS或标的资产)的股权交割需满足多项前置条件,其中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同意批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所附的《上海莱士章程修正案》,公司若干重大经营决策需要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通过,因此基立福一方拥有的为保护性权利。请你公司:1)以对比表形式补充披露《上海莱士章程修正案》拟对原上市公司章程作修订情况。2)结合本次交易仅收购GDS45%股权情况,补充披露上述修订的目的,修订内容是否合规,基立福一方拥有保护性权利会否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3)补充披露保证交易后上市公司治理有效性和独立性的具体措施及其有效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文件显示,1)本次交易中上海莱士拟收购GDS 45%股权。2)交易完成后,上海莱士持有GDS 45%股权,基立福持有GDS 55%股权。GDS将成为上海莱士参股公司,不涉及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及机构等方面的整合。3)上海莱士现时不存在继续收购GDS股权的后续计划和安排,基立福亦无将GDS置入上海莱士的任何后续计划或安排。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市公司与基立福是否已就本次交易后GDS的公司治理作出协议或特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提名、选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设置股权对外转让限制。2)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参与GDS重大经营决策;如否,现有机制能否维护上市公司在GDS中的投资权益。3)补充披露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有无协同效应,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答与解答(2018年修订)》的规定。3)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GDS少数股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文件显示,1)交易方案对预案进行了重大调整,调整后现方案没有对过渡期损益作出特别安排。2)业绩承诺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后累计计算EBITDA总额。3)业绩补偿以现金方式;根据补偿公式,将按照上海莱士对GDS的持股比例补偿承诺累积EBITDA的不足部分,且该补偿系上市公司唯一且仅有的救济。4)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业绩承诺期长于股份锁定期。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安排的目的,对方案实施重大调整的原因,现方案是否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文件显示,1)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如下: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程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境外投资相关备案程序;商务部有关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核准或备案程序;标的资产涉及的境外安全审查或外资审查;标的资产涉及的境外反垄断审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2)血液检测产品在大行业分类下属于医疗器械行业,是国家重点监管的行业之一。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是否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如是,是否符合上述规定。2)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医疗器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3)除我会核准外,上述其他审批或备案程序的最新进展、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明确在取得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文件显示,1)GDS报告期内经审计的EBITDA分别为1.39亿美元、2.79亿美元以及2.58亿美元。2)交易对方承诺GDS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累积EBITDA总额将不少于13亿美元。请你公司:1)结合最新经营情况,补充披露2018年GDS的EBITDA实现情况。2)结合GDS报告期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行业特点、市场前景、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情况、GDS竞争优势等情况,补充披露GDS承诺期承诺业绩的可实现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文件显示,1)GDS与Bank of America, N.A.(以下简称美国银行)签订《质押协议》、GDS与The European Investment Bank(以下简称欧洲银行)签订《担保及赔偿协议》《质押协议》,基立福将持有GDS的全部股份、GDS将其拥有的全部资产向美国银行及欧洲银行进行了质押。2)基立福承诺,在重组委审核前取得质押权人关于解除质押的书面承诺,并于GDS股份交割前三个工作日完成解质押。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贷款协议项下的余额情况。2)结合贷款协议、质押协议对GDS全部股权和资产的质押情况,补充披露GDS的股权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3)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是否有补充质押安排,或其他增信措施;如是,是否存在对GDS股权转让、控制权变更等方面的限制性条款,会否对公司生产经营、对外融资、获取商业机会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申请文件显示,1)2017年1月31日,GDS与Hologic, Inc.(以下简称豪洛捷)签订《知识产权授权协议》,后者授权GDS使用其血筛检测领域、移植筛选领域、分子检测领域等知识产权。2)2014年1月9日,GDS与诺华公司签订《非独家授权许可使用协议》,后者授权GDS使用其23项专利。3)GDS涉及2项未决诉讼,均为专利权纠纷。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2项授权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期限、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变更和终止条件等,并结合上述情况评估授权使用专利权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2)补充披露诺华公司与GDS签订《非独家授权许可使用协议》的背景和目的,及豪洛捷股东情况。3)补充披露GDS是否存在向第三方授权使用专利的情况。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GDS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方面是否存在侵权或被侵权情形,如有,披露其解决情况。5)结合自有和授权专利在GDS主要产品的应用情况,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的核心竞争力。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申请文件显示,1)在估值基准日2018年9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估值为43亿美元,折算人民币295.81亿元。在估值报告结果的基础上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GDS 45%股权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32.46亿元。2)根据GDS公司注册证书,除公司注册证书或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明确规定外,B系列股持有人无表决权;A系列普通股与B系列普通股享有相同的经济权利。3)本估值结论未考虑拟购买股权可能涉及的表决权架构差异、被估值企业控制权比例等因素。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估值未区分A、B系列普通股价值差异的合理性,是否影响本次交易作价的公允性,如否,进一步补充披露主要理由。2)本次估值未考虑被估值企业控制权价值等因素是否影响本次估值的可靠性和公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估值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申请文件显示,1)本次估值采用市场法对GDS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测算,最终选择12家境外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公司,由于不同可比公司的明细数据较难获取,本次估值中未考虑可比上市公司报表编制基础的准则差异。2)根据Business Valuation Resource的统计数据,选取2009年以来全球市场公司IPO前2年内发生的股权交易的价格与IPO后上市后交易价格差异的均值32.7%,为本次估值的流动性折扣。请你公司:1)结合所选12家可比境外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详细构成及规模情况,逐一分析与GDS是否具备可比性。2)补充披露不同地区上市公司因会计准则差异对估值结果的影响。3)结合近期可比交易情况,补充披露所选流动性折扣参数的合理性。4)结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六十五条要求,对价值类型、估值假设的设置依据、估值参数的选取理由等要素进行充分披露。5)结合GDS未在公开市场直接发行股票交易的情况,补充披露本次采用估值报告进行评估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估值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申请文件显示,1)2018年12月11日,GDS与基立福签订利润分配协议,将持有的联营公司Singulex, Inc.的19.33%股权、对其借款3,585万美元及相应利息,以及子公司Progenika Biopharma, S.A的99.997%股权、对其借款1,190万美元及相应利息,分配给基立福。该协议于2018年12月31日生效。本次估值未就以上重大期后事项对于估值结论的影响做出任何评价。2)2019年2月28日,GSSNA将向GDS提供一般性借款转换为对于GDS的股权,其中A类普通股60股,B类普通股50股。转换金额为经审计的该笔债务于基准日的账面价值2,307.63百万美元,并非2019年2月28日真实发生之转股金额2,276.43百万美元。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GDS与母公司签订利润分配协议事项对估值结论及本次交易作价是否产生影响。2)结合GSSNA对GDS提供一般性借款的约定利率、付息日期等具体条款,补充披露债转股事项对应转换金额的计算过程。3)补充披露债转股事项对应GDS全部股权作价与本次交易整体作价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进一步补充披露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估值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内,GDS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25,297亿美元、8,707万美元、4,109万美元,占营业成本比重分别为60.82%、30.66%、5.41%。2)报告期内,GDS第一大供应商Gen Probe Inc.采购金额分别为22926亿美元、6638万美元、2242万美元,占营业成本比重分别为55.11%、23.37%、2.96%。请你公司结合GDS与Gen Probe Inc.的合作关系稳定性情况,补充披露GDS对其进行的采购金额及占营业成本比重逐年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进一步补充披露供应商分散度逐年扩大是否对GDS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GDS账面商誉分别为958,343.08万元、1,929,733.52万元和2,029,889.57万元,占总资产比重分别为65.30%、74.10%和72.69%。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2017年收购Hologic NAT业务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及商誉的具体计算过程及确认依据,是否已充分辨认相应的可辨认无形资产。2)补充披露GDS报告期内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各项参数指标的选取及依据。3)补充披露2018年度关于商誉减值测试的最新情况。4)结合GDS商誉金额占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较高的情况,对商誉减值风险进行充分提示。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请你公司结合GDS所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情况,补充披露申请文件中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17年出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中关于收入确认判断的表述是否一致。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内,GDS其他应收款分别为12,481.74万元、16,704.03万元和28,584.45万元,报告期内增长趋势较快。公司其他应收款由应收利息及其他构成,其中其他应收款主要包含基立福集团资金池借款、应收基立福集团的税费返还和联营企业借款。2)GDS存放于基立福资金池的款项分别为人民币91,221,550元、人民币117,413,040 元和人民币129,741,712元,对应年利率分别为4.93%、4.69%和5.16%。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应收关联方款项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结合基立福集团资金池计划近年来投资回报情况及所在国家地区的投资回报率水平,补充披露GDS存放于基立福资金池所获收益分配是否公允。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联系人:郎志芳 010-88061046 zjhczw@csr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