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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2-2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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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

 一、审核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全称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路与馆驿路交口向北200米,成立于2010年2月5日,是在原肥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包括肥西信联社部分原股东在内的827名自然人及12家企业法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截至2018年10月31日,申请人已在安徽省股权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完成股权集中登记托管,股东人数共计1,073户。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华余,注册资本80,626.4019.33元,总股本为80,626.4019.33股,申请人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0.00%的情形;股东之间也不存在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股权代持或其他安排,持有或者控制持股比例超过10%的情况。


申请人主营业务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同业拆借、投资理财等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审核过程


  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于2018年12月4日正式受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和《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商业银行增发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8]24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合规性审核。


二、合规性审核意见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我会认为,申请人信息披露基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和《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商业银行增发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8]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中介机构已就本次申请的相关问题依法发表了明确的意见。据此,我会同意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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