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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2-0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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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营业收入、毛利率不断下滑,最近一年一期净利润为负,其中营业收入自2016年度1,113,631,350.02元降至2017年度的883,841,126.41元,2018年上半年为322,539,910.22元,毛利率自2016年度13.04%降至2018年上半年的5.57%,2017年度、2018年上半年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6,461,591.06元、-35,854,082.78元。请申请人结合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开展以及行业政策、市场分布、上下游格局等情况,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按地域分布和业务列示的营业收入构成情况,主要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进行了会计政策变更,营业收入下降的具体原因;(2)毛利率下降的具体原因,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3)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净利润持续下滑的具体原因,(4)根据上述情况详细分析申请人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必要时进行重大事项提示。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资产负债率逐期上升,自2016年末71.01%升至2018年6月末78.10%;2018年6月末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分别为0.64、0.46。请申请人结合业务开展、现金流量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债务的类型、到期时间、利率(如有),并说明申请人是否具备按期偿还债务的能力,必要时进行重大事项提示。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6月底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6,266.63万元、26,903.01万元和19771.25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1.7%、26.38%和18.73%。请申请人结合客户、信用政策、行业及产品特点等,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变化的原因,应收账款余额对申请人经营周转的影响;(2)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坏账准备是否计提充分。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律师未对本次发行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围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逐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全资子公司宁波欧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正泰电器全资子公司温州祺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20MW】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及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申请人负责太阳能电站项目的建设,完成并网发电后转让给温州祺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项目公司宁波欧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20MW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项目预计需要资金7,600万元,募集资金不足部分,资金缺口由申请人自筹资金解决。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以及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保障协议履行的主要措施;(2)该项目的立项、环评、土地使用等批复情况;(3)该项目可行性评估情况以及对申请人持续经营的影响;(4)项目建设和协议的履行是否存在其他不确定性风险。必要时,请申请人作重大事项提示。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主办券商和律师未对申请人本次股票发行的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以及信息披露是否合规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申请人本次股票发行的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以及信息披露是否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材料显示,励昌伟本次认购金额有1,121.4万元,励昌伟为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励小伟之兄。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励昌伟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等情况。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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