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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全称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9号,成立于1997年7月21日,设立之时即为股份公司,股份在齐鲁股交中心托管。截至股权登记日(2018年8月17日),申请人共有股东1052人。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谭先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171,197,344元,总股本为4,171,197,344股。
申请人主营业务为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及资金业务等货币银行业务。
(二)审核过程
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受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和《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商业银行增发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8]24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合规性审核。
二、合规性审核意见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我会认为,申请人信息披露基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和《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商业银行增发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8]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中介机构已就本次申请的相关问题依法发表了明确的意见。据此,我会同意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