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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显示,律师未对申请人本次发行的定价程序是否规范,定价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定价依据是否合理,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合理等发表意见。请律师围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逐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前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开拓市场以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包括:偿还银行贷款、支付投标履约保证金、支付材料采购款及施工费、补充其他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其中有两笔合计1亿元的贷款单位为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这两笔贷款是否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申请人按照《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要求,开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