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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9-2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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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同济现代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1、关于应收账款


审核中关注到,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余额为 132,397,112.99元、155,652,394.56元、125,912,378.82元,占资产总额比重为27.15%、30.59%、29.42%。请申请人结合行业特点、客户情况、信用政策、结算方式、坏账计提情况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款余额形成原因及变动原因,坏账计提是否谨慎充分。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流动资金测算


审核中关注到,申请人测算流动资金需求时使用了其他应收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请申请人按照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经营性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项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补充披露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券商发表意见


  申请材料显示,主办券商未对申请人本次股票发行过程的规范性及结果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对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募集资金专户


审核中关注到,申请人未披露其是否已按规定为本次发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请申请人按照《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要求,开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律师发表意见


审核中关注到,律师未就申请人资金占用、股权质押以及违规对外担保等问题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关于券商聘请第三方


审核中关注到,主办券商未披露在开展该项目过程中是否聘请第三方。请主办券商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要求,补充披露本项目开展过程中聘请第三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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