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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7-0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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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部分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请申请人补充披露部分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原因,及具体整改措施,是否存在监管处罚的风险。请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具的“闽政文〔2010〕9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农村信用联合社试点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等文件规定,申请人本质上是属于一家区级的农商银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亦出具《证明》,对公司属于区级农商银行的层级地位再次进行了确证。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是否属于《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商业银行增发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并提供上述文件和证明。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在实践中主要遵循业务指导部门省联社制定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财务管理基本规范》,申请人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规定编制。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财务报表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的具体原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截至2018年3月31日,申请人单一最大客户贷款集中度为6.39%,前十大客户贷款集中度为30.51%。请申请人补充前十大客户与申请人前十大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律师、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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