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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营业收入分别增长6.92%、8.11%,预测期为三年,增长率分别为15.00%、20.00%、25.00%,且测算流动资金时考虑了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的变动。请申请人按照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经营性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项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补充披露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报材料显示,本次定向发行后,周海珠成为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请申请人:(1)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补充披露是否存在相关情形;(2)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第四章相关规定补充披露相关内容。请主办券商、律师和会计师补充核查并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是否与披露的用途相符。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次募集资金的具体流向,是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股权质押的相关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股权质押业务及担保对象背景,并对公司股权质押是否存在风险并发表明确意见,必要时作重大风险提示。
5、请申请人按照《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要求,开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