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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金额分别占资产总额的40.35%、37.94%。请申请人结合客户、信用政策、行业特点、坏账计提情况、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余额的形成原因、应收账款质量。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2015年、2016年、2017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91,729,415.76元、220,866,620.83元、232,126,027.80元,2016年、2017年分别较上年同比增长15.20%、5.10%。请申请人按照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经营性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项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补充披露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采取“混合销售、经销为主”的销售模式获取利润,大部分产品通过经销商分销至国内外,最终销往终端消费者;小部分通过电商等平台实现直接销售。请申请人:(1)披露前十大经销商及其对应销售额和占比,经销商与申请人的结算模式;(2)补充披露经销商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经销商是否为申请人终端客户;(3)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经销商退货及退货比例;(4)申请人是否存在利用经销商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于2018年5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对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同时对经办会计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东澄星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稿)》。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修订的具体内容,是否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未披露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范围。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范围。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范围,并就发行数量范围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未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股权质押的情况。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股权质押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补充核查报告期内申请人是否存在股权质押,如有,请对股权质押是否存在风险发表明确意见,必要时作重大风险提示。
7、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未披露前次募集资金用来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使用明细。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与披露的用途相符。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请申请人按照《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要求,开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