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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3-0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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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申请的反馈意见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2月24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文件显示,经北京市国资委197号文批准,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四川新泰克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新泰克)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集团)持有。本次收购完成后,北汽集团通过四川新泰克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共计41.13%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北汽集团向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四川新泰克取得上市公司41.13%股份的时间和方式,是否触发其对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及是否向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2)结合前述事项以及上市公司股改的整体安排,补充披露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理由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文件显示,本次收购完成后,前锋股份拟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股、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积金转增股本构成。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截至目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进展。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变更为纯电动新能源汽车与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与北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北汽集团控制的部分企业在生产燃油汽车的同时少量生产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或存在少量生产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的计划。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北汽集团承诺将在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之日起5年的过渡期内,尽一切合理努力启动解决部分企业存在的与上市公司同时生产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问题的相关程序。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认定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新能源汽车业务与北汽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依据。2)北汽集团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有关要求。如不符合,请完善并补充披露相关承诺事项。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联系人:郎志芳  010-88061046  zjhczw@cs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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