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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且不断上涨。请申请人结合客户情况或信用政策等补充披露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合理性,是否符合申请人经营特点及行业特点。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以及申请人是否存在利用应收账款提前确认收入或虚增收入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报材料显示,申请人没有披露审议本次定向发行方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具体的出席和表决情况。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审议本次定向发行方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具体的出席和表决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人申报的《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已经明确了具体的发行对象,并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但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中没有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和发行方案不一致。请申请人对照发行方案,补充披露本次申报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内容是否与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一致。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就自身是否勤勉尽责地履行核查和推荐义务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之一赵福君为新增合格自然人投资者。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赵福君与申请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赵福君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主办券商、会计师及律师未对报告期内申请人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发表明确意见。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存在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股权质押的具体情形及原因。请主办券商及律师、会计师核查违规担保、股权质押、资金占用及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6、请主办券商、律师按照《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对申请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围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逐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包括并不限于本次发行的价格、限售安排、本次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