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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且不断增长。请申请人结合主要客户情况补充披露:(1)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具体原因,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政策、结算政策、信用政策;(2)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3)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应收账款及销售收入的真实性,申请人是否存在利用应收账款提前确认收入或虚增销售收入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在测算未来三年营运资金缺口时,申请人管理层根据2014、2015、2016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40.45%预测2017、2018、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40.45%。请申请人结合行业及市场前景、公司核心竞争力、客户开发及维护情况以及期后订单等情况补充披露营业收入高速增长的合理性。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申报材料显示,申请人前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其中3,020,000.00元用于贷款偿还。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及律师核查申请人募集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募集资金计划及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进行了四次权益分派,其中第二次以总股本35,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请申请人结合经营和盈利情况、发展战略等,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进行高比例转增的具体原因,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的具体依据和合理性;(2)历次权益分配期间是否存在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律师围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逐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包括并不限于本次发行的价格、发行对象、发行程序、优先认购安排、限售安排、本次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