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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7-06-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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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曾两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分别是2014年募集资金22,500,000.00元和2015年募集资金141,621,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776,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6,845,600.00元)。请申请人补充披露2015年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是否符合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使用前次发行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如有,披露具体情况,是否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主办券商、律师对申请人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核查,并按照《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对申请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是否合法合规,申请人确保募集资金合理使用的方式是否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3、请主办券商、会计师补充核查申请人报告期内资金占用、股权质押、违规担保等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39.59万元和1267.72万元,小于同期营业利润和净利润金额。请申请人结合销售、采购、应收应付项目变动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小的具体原因,必要时进行重大事项提示。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2015年末、2016年末申请人存货余额分别为14124.62万元、17520.99万元,存货周转率较低。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存货的具体构成、库龄情况,存货余额较大的具体原因;(2)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计提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由11932.28万元增至14735.93万元,增幅超过营业收入的增长。请申请人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情况以及应收账款构成情况;(2)不同销售模式、主要客户的销售政策、结算政策,是否发生重大调整;(3)结合账龄、期后回款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是否计提充分。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2015年度、2016年度毛利率分别为60.14%、60.83%,维持在较高水平。请申请人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并分析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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