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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显示,在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时,股东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申请人8.21%股份,因对本次股票发行存在认购意向回避表决。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已与申请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是否为本次定向发行对象。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募集资金中有3,900万用于橡胶助剂清洁化生产项目。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该项目的开始时间、项目周期、目前完工进度以及募集资金的预计投向明细等具体情况;(2)该项目是否涉及环保部门审批,申请人是否已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必要手续。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主办券商、律师按照《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对申请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4、请主办券商、会计师补充核查申请人报告期内资金占用、股权质押、违规担保等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较低,且2016年较2015年有所降低。请申请人结合经营数据以及行业可比公司数据补充披露该两项比率较低的原因以及与行业可比公司形成差距的原因。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请申请人结合销售、采购政策以及运营数据等情况补充分析披露应收账款余额、存货余额等财务指标是否与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相符,勾稽关系是否合理,结合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分析财务指标是否健康。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