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7-06-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收藏

关于深圳华强方特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本次发行对象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华强资产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如是,请说明是否履行相应登记或备案程序,如否,请说明原因。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披露核查方式,并对以上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是否存在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2、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前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使用前次发行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如有,披露具体情况,是否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拟本次募集资金95,000.0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分别是厦门文化科技产业园建设和郑州文化科技产业园之花园酒店建设。根据投资概算,厦门文化科技产业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为492,204万元,其中文化科技体验区项目建设投资为211,941万元;郑州文化科技产业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为 500,000 万元,其中旅游配套酒店25,000万元,本次拟募集资金95,000.00万元。根据以上投资概算,存在资金缺口。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本次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2)解决资金缺口的措施,目前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会影响以上项目建设投资的正常开展。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核查并对申请人是否能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使用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2017年4月28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分配方案提出将以申请人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1.5元(含税),合计现金分配股利人民币132,78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同时,《定向发行说明书》第20页明确“若在本次发行方案公告日至新增股份登记日期间发生因公司分红、送股、转增等原因导致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请申请人补充披露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已实施完毕,是否已履行相应程序,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调整情况或具体方法,是否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主办券商、律师按照《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对申请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围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逐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包括并不限于本次发行的价格、限售安排等。


6、请主办券商、会计师补充核查申请人报告期内资金占用、股权质押、违规担保等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材料显示,2016年申请人营业收入、净利润均较上年增长,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降,但大幅超过营业利润,维持在较高水平。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开展主要的业务类型和商业模式,相应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收入金额及变动原因,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各业务的客户结构、类型;(3)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净利润增长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降的具体原因;(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维持在较高水平的合理性。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毛利率下降,自2015年度的78.18%降至2016年度的76.99%,但仍维持在较高水平。请申请人结合各业务的开展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的具体原因,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对此,分析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存货余额自2015年末的17,870.88万元增至2016年末的22,656.58万元,增幅较大。请申请人结合经营和业务开展情况,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存货的具体构成、库龄情况,存货余额较大的具体原因;(2)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计提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向关联方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入资金以及借入资金存放,发生额较大。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向关联方借入资金以及借入资金存放发生原因、金额、利率确定情况;(2)是否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3)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