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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研发中心升级建设,但尚未披露当前研发现状。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当前研发中心建设现状。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就申请人募集资金是否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关于募集资金的管理要求、信息披露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2016年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488.99万元,远低于2014年、2015年水平(2000余万元)。请申请人结合企业经营实际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的具体原因。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余额持续上升且金额较大(从2,206.32万元升至7,189.36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逐期降低(从5.07降至0.75)。。请申请人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情况以及应收账款构成情况;(2)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政策、结算政策;(3)结合上述事项说明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具体原因;(4)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5)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审核中关注到,2015年7月3日,申请人收到我会《关于核准北京维珍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60号),核准申请人募集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由于该次发行的有效期为自核准发行之日2015年6月30日起12个月内有效,截至本次股票发行相关董事会召开之日2016年7月26日,该次股票发行已超过有效期。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该次发行未进行的具体原因;(2)请结合该次与本次发行方案的对比分析,说明本次发行的合理性。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