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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11-1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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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天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二次反馈意见

一次反馈回复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向新大洋供应汽车电池,对其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大,应收账款也主要由新大洋的应收账款构成。2016年1-6月对新大洋销售占比为48.79%,6月末对其应收账款为1.43亿元,占比为94%。与此同时,2016年上半年,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工作的通知》,核查期间暂停了补贴发放,并进而影响了申请人对新大洋的应收账款回收。此外,有媒体质疑申请人主要客户新大洋的母公司知豆公司生产的“知豆”品牌电动车质量存在较大瑕疵,知豆公司可能涉及骗取新能源补贴等情况,且吉利汽车已发布公告称将出售其持有的知豆公司股权。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目前四部委核查进展,新大洋是否会因核查受到处罚或影响补贴发放;(2)根据目前外部政策、新大洋业务和股权变动等情况,分析这些因素对申请人汽车电池业务和相应应收账款回收的影响;(3)结合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新大洋的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对申请人业绩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4)对核查结果对申请人主要客户新大洋影响情况和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回收风险作重大事项提示。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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