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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1-0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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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

一、审核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成立于1998年10月30日,2011年6月21日改制为股份公司,2012年9月7日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并于2013年4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均为赵国锋,注册资本为73,750,000元,住所地址为天津市北辰区双辰中路22号。截至本次定向发行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17日),申请人在册股东人数为328人。


申请人主营业务为光引发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审核过程


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于2015年12月25日正式受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相关规定,我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合规性审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自律监管情况函》,确认未发现申请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合规性审核意见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我会认为,申请人信息披露基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中介机构已就本次申请的相关问题依法发表了明确的意见。据此,我会同意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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