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位无法办理产权证,是否可以如同销售商品房一样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或作为投资性房地产逐年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背景:某公司对所开发的房地产对外进行销售,包括地下车位。但地下车位无法给业主办理产权证。

公司出售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其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客户可能由于无法办理产权证而要求退货,如果客户退货,则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不是很可能收回。这使得该合同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五条规定的合同标准“(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此时,不能按照收入准则的规范确认收入。
据此,公司应考虑如果车位销售合同中对办理产权证有约定,并且根据此约定判断,业主因为无法办理产权而退回车位的可能性较大,则不满足确认收入的条件(但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没有会计准则上的依据);如果判断业主基本不会因此退回车位(即使存在产权瑕疵,例如,业主有可能明知该车位属于人防设施,因而不能办理产权证,但出于种种考虑而仍然购买其一定年限内的使用权),则不能办理产权证明的事实不影响对价的收回,且合同标准其他四个条件也均已满足,应该可以在将车位交付给业主时确认销售收入,此时车位的控制权已经转移给了业主,对开发商而言不再具有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能力,故不应继续确认为开发商的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5条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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