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价格尚未获得购买方确认时销售收入如何确认? 背景:A企业的主要产品是军工配套产品,在2020年已交付产品,但限于军品审价周期长的原因,销售价格暂无法确定。A企业在2020年底时暂按照单台12万元的价格开具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但是,根据其历史经验推断,此产品的价格应为28万元/台。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首先,企业应判断截至资产负债表日价格无法确定的事实是否会影响不满足上述条件(五),如果客户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图也无法确定,则企业不是很可能收回对价,此时,该合同不满足收入准则规范的合同标准,不能按照收入准则确认收入。如果客户具有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图,仅仅是由于军品审价周期较长导致合同价格无法确定,则该合同满足收入准则规范的合同标准(假设也满足其他条件),能够进行收入确认,所需要考虑的问题仅是“可变对价”是否能够可靠估计。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十六条对可变对价的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 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 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若想在期末(此时履约义务已经完成)按照28万元/台的价格确认收入,则首先应证明该价格是基于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且可获得的信息,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可变对价金额作出的最佳估计(视具体情况采用期望值法或者最可能发生金额法);其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按照28万元/台的价格确认的收入在未来不确定性消除(军方已经审定了价格)时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二是该金额预计很可能收回。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2017年)》:“极可能”是一个比较高的门槛,其发生的概率应远高于“很可能(即,可能性超过50%)”,但不要求达到“基本确定(即,可能性超过95%)”。
鉴于收入准则对于可变对价估计的限制比较严格,我们认为在此时能够确认收入的可能性不大。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5、16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五(一)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