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画片形象授权产生的收入如何确认? 背景:A公司主营业务为原创动画的创意、投资、制作、发行以及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业链综合运营。其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分动画片的制作发行收入、基于版权的授权收入两大块。 节目发行:系以自身的发行渠道将动画片的播映权出售给电视媒体、互联网以及付费数字电视等新媒体。 品牌授权:指公司将原创动画片的商标、动画形象及造型图案授予被授权方,用于特定动漫衍生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品牌授权又分玩具产品授权和形象授权两种。对于形象授权,虽然授权客户在特定环境下使用公司设计的动画形象,但并不与客户的销售业绩挂钩,所以A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是固定授权金的许可合同;许可期限超过一年的授权合同,授权金分年支付,每一年(授权期)的金额可能不同,且合同约定在每一个授权期的开始日,客户必须全额支付当期授权金,授权合同才有效。仅讨论对形象授权收入的确认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1. 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2. 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3. 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本案例中的原创动画形象授权属于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授权的动画形象属于授予日已经创作完成的既定的形象,并非是合同期间内新创作的形象。公司在合同期间内不会从事(客户也没有预期)对该既定动画形象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不满足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三十六条(一)的条件,因此,该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由于合同金额为固定金额,不与客户的销售业绩挂钩,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规范的“基于销售或使用情况的特许权使用费”,因此应在知识产权已经授予客户,客户能够从该知识产权中获益的时点一次性将全部交易对价确认为当期收入,无论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款是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结果都是一样的。只不过如果合同约定分年支付,表明客户取得商品控制的时点和支付价款的时点存在时间差,且长度超过一年,因此应当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将商品的现销价格确认为营业收入,现销价格和客户支付价款之间的差额作为融资成分,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分期确认利息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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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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