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自制杂志刊登广告获取收入,免费赠送的自制杂志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背景:A杂志社主营收入系刊登广告收入,目前该杂志社将大部分自制杂志无偿赠送给酒店、高级会所等单位。现杂志社账务处理为根据杂志市场价计提销项税,计入销售费用,在会计上未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即“具有经济利益流入”是“收入”这一会计要素的一项基本特征,也是能否确认收入的基本判断标准。
此外,能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进行收入确认的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这里所说的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并支付对价的一方。”即:收入必须来源于企业的日常活动,而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因此,本案例中能否就无偿赠送的杂志确认收入的问题需要考虑杂志社的盈利模式。如果杂志社主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是广告费收入,大部分自制杂志系无偿赠送(即不获取杂志的销售收入),则可以将杂志的无偿赠送视为做广告的一种实现方式,是为其获得主营业务收入—广告费收入服务的,即:赠送杂志并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从会计核算角度,鉴于杂志的无偿赠送不会带来直接经济利益,但有助于扩大该杂志的影响从而赚取更多的广告费收入,并且杂志的无偿赠送是该杂志社正常盈利模式的内在组成部分,所以对于无偿赠送的杂志在会计上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将其成本计入与广告费收入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中。
在税务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该杂志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故在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中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3条

2.国税函[2008]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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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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