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甲供材料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是否需要将甲方供应的材料费用确认收入?

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论述分析如下:
1. 甲供材料由甲方采购并提供给乙方(施工单位),其质量、价格等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其质量风险、价格变动风险等。因此就甲供材料的品质和数量问题而言,乙方并不是首要义务人。
2. 甲方在提供甲供材料给乙方时,通常系按工程的需要量采购,如工程结束时有结余通常需退还给甲方(也可由乙方按完工时的市场价格收购),如数量不足则由甲方负责补足,因此乙方并不承担甲供材料所有权上的价格变动风险、滞销积压风险等主要风险和报酬,即乙方不承担甲供材料的一般存货风险。
3. 甲供材料的价格系由甲方确定,与乙方无关;乙方在确定建造合同的总价款时,已经考虑了部分材料系甲供的因素。同时,甲供材料的供应商由甲方指定,乙方无法自行选择,也不能自主确定甲供材料的价格。
4. 乙方不涉及甲供材料的价款结算、质量问题索赔等事项,不承担甲供材料相关的信用风险。
根据上述分析,对于实务中通常的甲供条款而言,乙方(施工方)符合净额确认收入的条件,即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和结转的建造合同成本中都不含甲供材料的价值。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34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七(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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