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企业对于实物返利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背景:A公司与代理商约定如下销售政策:若代理商年终结算时可完成指定的销售额,次年可获得销售额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以货物形式进行返利,返利部分不开具发票。
本案例的合同中存在折扣,合同约定代理商年度销售额达到一定临界值时,A公司以免费给予一定数量货物的形式作为折扣,尽管合同约定的总交易价格没有变化,但是货物形式的折扣使得分摊到单个货物的单位价格依据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销售额是否达到临界值)产生变化,实质上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 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据此,A公司应在合同开始日合理估计销售商是否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销售额,如果能够达到约定销售额,则A公司应给予的货物奖励数量,进而估计分摊到每个货物的单位售价,在合同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估计的单位售价确认当期所转让商品的销售收入。具体处理如下(为简化起见,此处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1.假设A公司估计代理商合同期内的销售额能够达到临界值,则:
合理预计的销售单价=(合同约定单价×合理估计的合同期销售量)÷(合理估计的合同期销售量+根据合同计算的应支付的货物折扣数量)
(1)在合同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当期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合同约定的单位售价×本期销售数量,视是否结算而不同)
贷:主营业务收入(合理估计的销售单价×本期销售数量)
合同负债(差额)
(2)合同期末,代理商实际销售量和能够获得的实物返利商品数量已经确定,则应对之前估计的销售单价和确认的收入金额进行调整,相关差异计入调整当期(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3)下一会计期间实际发生实物返利时: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经调整后的销售单价×实物返利数量)
2.假设A公司估计代理商合同期内的销售额不能够达到临界值,下一期无需给予实物返利,则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当期实际销售数量确认收入即可。但做此估计时,应注意估计可变对价的限制,使得在代理商年度销售额确定时,已经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
3.如果A公司无法合理估计代理商在合同期内的销售额是否能够到达临界值,则基于准则对可变对价估计的限制,则应按照预计能够达到临界值应给与客户返利的情况(即:较低的单价)确认收入,以避免年末代理商销售数量确定时可能发生将已确认的收入予以转回的情况。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五章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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