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需要提供后续技术设计和支持服务的技术使用权授权收入应如何确认? 背景:根据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无线领域战略合作协议,B公司授权A公司使用语音合成等产品,并对A公司实施的二次开发提供技术支持,协议约定B公司提供的语音合成、语音识别、语音转写三大技术及相关产品、文档、相关信息及技术支持服务和培训的总价格为:¥13,000,000元整。 付款方式为:合同正式签订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0%;本合同签署满二年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合同签署满四年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合同签署满十年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 B公司于6月份收到首期款780万元,计入当期收入。

该合同包含“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现有技术的10年内使用权)和“在10年内提供后续技术升级和支持服务”两项承诺。
1、上述两项承诺是否能够单独区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十条规定,首先,企业将知识产权许可授予客户后,即使不提供后续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相关语音合成、语音识别、语音转写等产品仍然能够使用,表明客户可以从企业单独提供的各项承诺中受益,这两项商品本身能够单独区分。其次,企业不需要提供重大服务将知识产权许可和技术支持服务整合在一起形成组合产出;这两个承诺也没有对彼此作出重大修改或定制;企业在不提供后续支持服务的情况下也能够单独履行其授予知识产权的承诺,两个承诺之间没有高度关联性。因此,在合同层面这两项承诺彼此之间也是能够单独区分的。
据此,合同中包括两个单项履约义务: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和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2、将交易价格分摊至两项履约义务
本合同对价为固定价格13,000,000元,应将其按照两个单项履约义务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在确定单独售价时,应首选可直接观察数据,如,企业可能经常授权非关联方在类似授权范围内使用同样技术(但不含升级服务),其销售价格可作为授予知识产权的单独售价。对于后续技术服务,如果企业没有单独出售过,无法获得可观察售价,则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二十一条规范的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进行估计。
3、在履行义务时确认收入
对于”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现有技术的10年内使用权)的履约义务,由于合同没有约定、客户也没有合理预期企业会从事对现有技术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则属于在一个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相关知识产权授予客户、客户能够知识产权中获取利益的时点确认收入实现。无论合同中约定的款项是否分期支付,均应在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时一次性确认分摊给知识产权许可的收入金额。只不过如果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和客户支付价款时点存在时间差,且时间差超过一年时,应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因在企业履约(提供服务)的同时客户即能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应在一段时间(合同期十年)内分期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10、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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