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供服务包含免费提供终端设备时,收入如何确认? 背景:A公司从事车联网业务,该业务主要模式是:A公司免费提供车载类终端设备,该类设备系外购,单价从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A公司通过该设备的定位等功能对客户进行监控,并给客户提供一定的增值服务,客户每年支付一定数额的服务费。收取客户服务费的年限通过合同进行约定,一般为3年或5年,到期后设备归客户所有。在收取服务费期间,A公司保留对设备的所有权,如客户中途更换设备或不使用A公司提供的服务则视为对A公司的违约,需要支付剩余年限的服务费并返还设备。同时,在此过程中,对于客户是否使用A公司设备,以及该设备是否正常发挥作用,A公司有足够的技术手段进行监控,同时有手段进行设备回收。
A公司在该业务模式中向客户做出两个承诺:终端设备和相关服务。
1、终端设备和相关服务是否能够明确区分?
由于客户可以从终端设备和相关服务本身或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获益,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十条(一)的条件,是否满足(二)的条件,需要考虑:
该终端设备是必须与A公司的网络服务绑定,仅可用于接受A公司提供的服务,而不能用于接受其他方面提供的类似服务,一旦退网则对用户无任何价值,还是可以接入任何一个提供类似服务的公司的网络都可以使用?同样,A公司的网络服务是否必须与自身提供的终端设备结合才能使用,还是依托于其他公司类似的设备也可以使用?A公司是否可以仅提供终端设备而不提供后续网络服务?反之,是否可以仅提供网络服务而不提供终端设备?
如果终端设备和A公司的网络服务必须彼此结合在一起可以使用,不能使用其他方的设备或网络,即:A公司必须同时提供终端设备和网络服务,不能仅提供其中之一,则表明这两个承诺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因不能同时满足准则第十条(二)的条件,合同中只存在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反之,则设备销售和提供网络服务构成两个单项履约义务。
2、只有一个单项履约义务时的收入确认
在A公司履约过程中(使用终端设备向客户提供网络服务),客户能够同时取得并消耗A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满足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十一条(一)的条件,因此应在一个时段内分期确认收入。客户按年支付服务费,合同交易价格是固定的,基于服务的性质,A公司可以按照时间作为计量履约进度的方法。关于终端设备,应将其账面价值从原核算科目“存货”转入“合同履约成本”,按照与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按履约进度分期摊销)计入营业成本。与提供服务相关的费用支出如果在发生时没有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则不属于合同履约成本,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营业成本。
3、如果有两个单项履约义务时的收入确认
假设终端设备和网络服务构成两个单项履约义务。首先要把合同对价(每年的服务费用乘以合同年限)按照两个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如果A公司不曾单独销售过终端设备和网络服务,则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应进行合理估计。
(1)提供终端设备
因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十一条的任何一个条件,提供终端设备的履约义务应在一个时点确认收入。
根据背景资料所述,即:在合同期限内,客户“必须”使用终端设备,如果更换或不使用则要承担比较重大的违约赔偿,这说明客户没有“主导该商品的使用”,终端设备的控制权没有转移给客户。直至合同期满,设备转移给了客户,客户才能“控制”该终端设备,此时,A公司才能确认终端设备的销售收入,设备的账面价值应转入“合同履约成本”,在确认收入时结转销售成本。
(2) 提供网络服务
同前述2的分析,提供网络服务属于在一个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可以在合同期限内,以时间作为履约进度的确定方式分期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9、10、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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