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限、低价格的工程是否可以完工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背景:一家工程公司,主要是从事专项工程设计、制造、施工、调试于一体的工程承包,工程周期大约在2-6个月,工程的收费大约在200-300万不等。工作场地在客户的场所,且合同约定有权就已产出的工程向客户收取款项,因为施工周期较短,施工周期中没有跟客户确认工程进度,想采用竣工结算时按某一时点履约一次性确认收入,不采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这个可以吗?

这里还是从会计准则的层面进行较为严格的探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分析:
  (一)业务特点
  业务特点决定了收入确认是采用时点还是期间。而不必过分强调是销售产品还是提供服务,尽管通常产品销售是按照时点,提供服务是按照期间。业务上可以从服务的期间和款项回收性考虑。本案例,就金额来说不算小,且有权收回已经支出的成本,还属于在对方场地的一个建造过程。已经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
  (二)报表层面
  是否按照施工进度确认收入会导致报表项目的不准确,已经具备收入确认条件的未确认,可能会导致收入确认跨期,导致虚列存货,而工程在客户的控制之下,更应该列报为客户的在建工程,而不是施工方的存货,错误的核算下,发包单位已经是在建工程了,却还作为预付账款。
  (三)内控层面
  对主营业务不能做到与客户及时对账,核实工程进度,这也反映出企业内控基础比较薄弱。由于该企业的业务金额不算小,工期也不算短,如果简化为按照完工时点确认收入对报表还是有一定的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收入准则规定,还是建议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如果无法获得确定履约进度所需的可靠信息,则无法合理地确定其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11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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