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准则中价格折让与可回收性如何区别?

存在价格折让的情形:一是根据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会接受低于合同约定的对价金额,即企业会以折扣、返利等形式提供价格折让。二是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即打算向客户提供价格折让。
其他可能表明企业提供价格折让的迹象,包括:
1. 在转让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之前不进行信用评估的商业惯例,
2. 客户形成企业将接受低于合同指定价格的对价金额的有效预期。
3. 即使历史经验表明不是很可能收回对价,但仍然继续履行(合同)的商业惯例。
4. 几乎没有与履行履约义务相关的增量成本的安排(例如,软件提供商在销售现有软件产品的许可时几乎不会产生复制成本)。
5. 尽管合同中已有价格,但企业在安排开姶时即预期随后将提供价格折让(例如,企业将接受低于列示的价格以便与新客户建立战略关系)。
表明客户或者客户群存在可回收性问题的因素,包括:
1. 自合同开始起,客户的财务状况就已经恶化;
2. 同质客户群中的客户的信用状况相似,且预期在到期时,大部分客户会支付款项,然而也有一部分客户将不会支付款项。
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也可能存在其他相关迹象。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四(一)、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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