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计算时,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哪些?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注意:“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强调的是“转让”“房地产”,也就是说与“转让房地产”环节无关的税金不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比如: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种施工合同等印花税,按照会计核算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之管理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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