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第一步收到预收款时按“预征率”预缴税款,第二步纳税申报时按“适用税率”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营改增通知”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1+5%)*5%-预缴税款


备注: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在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链接:可以对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二章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