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根据规定,教育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照征增值税。


备注:1、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2、学历教育,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项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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