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免租”的前提是一定期间的租赁,并不属于上述的“无偿”。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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