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其进项税额能否扣除?

为员工购置的意外保险,如果不属于特殊工种的,属于集体福利,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是专门针对特殊工种高危岗位的人员而购置的意外保险,属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具体依据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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