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毁损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即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先判断毁损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


举例:存货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大雨、台风或物理特性如蒸发、挥发等发生毁损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如果因为被盗、罚没等原因造成毁损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备注:“管理原因”是关键字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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